記者20日從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,經浙江農林大學技術鑒定,杭州某濫伐林木案件中3名當事人已在林業碳匯交易平臺認購112噸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,并將1.12余萬元碳匯認購金繳納到位,通過認購碳匯產品的方式代替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。
該案系杭州市首例針對資源環境類案件辦理從“行政處罰”到“生態賠償”再到“碳匯補償”閉環處置的案件。
碳匯交易是以林業碳匯抵消溫室氣體排放的減排交易機制,其交易的林業碳匯項目形式主要包括造林、植被恢復、森林可持續經營、避免毀林和森林退化等,是司法機關創新運用認購碳匯替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一種新方式。
今年5月,上城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在履職中發現,轄區多處地塊在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,地塊內林木被砍伐或遷移,涉嫌破壞林木資源。
經檢察官實地勘驗后查明,相關3起案件共涉及濫伐林木816株,濫伐林木蓄積46.5立方米,涉及林地面積9000余平方米。
為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,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向職能部門及屬地街道制發檢察建議,督促其依法履職。上城區林長辦聯合規劃資源、公安、綜合執法、生態環境等部門,啟動聯動工作機制并開展案件調查處置工作。
經過一系列技術鑒定及案件調查,大綜合執法部門于2023年10月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對3名涉案當事人處以數萬元不等的罰款。
“根據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》,因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造成大氣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、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、動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,相關當事人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。”該案承辦檢察官周浩表示。
為此,檢察機關繼續跟進案件辦理,向相關職能部門闡明損害賠償責任適用問題:案件當事人雖然接受行政處罰并履行了補種樹木復綠職責,但仍對修復期的區間生態功能造成了損害,需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。
為確保當事人繳納的生態損失賠償數額公正合法,職能部門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對涉案地塊開展固碳量、水土保持、水源涵養等生態服務功能指標進行評估。評估結果顯示,3名當事人共計濫伐林木13.72畝,造成損失1.12萬余元。
在技術專家看來,生態損害賠償不是單純的繳納罰款,而要真正起到彌補生態環境損失的作用,需協同推進行政處罰、生態賠償、減污降碳、擴綠增長落地見效。
https://www.chinanews.com/gn/2023/12-20/10132302.shtml 中國新聞社:2023.12.20